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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
原
條
文 |
修
訂
後
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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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社員於本社之借款或擔保債務未能依約償還或付息時,本社得以該社員之股金抵充之。 |
社員於本社之借款或擔保債務未能依約償還或付息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以該社員之股金抵充之。 |
<增>社將社員股金抵充逾期借款或擔保債務時,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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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社員借款限制:
一、每一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且以新台幣參百萬元為限。
二、未成年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股金,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本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自有資金總額。 |
社員借款限制:
一、每一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二、無擔保放款:自然人借款以不超過其股金結餘加壹佰萬元為限;法人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參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者以伍佰萬元為限。
三、擔保放款:每一社員借款,社股金總額未達一億元者以參佰萬元為限,社股金總額達一億元者伍佰萬元為限。
四、未成年社員借款總額不得超過其股金,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本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自有資金總額。 |
<增>修正社員借款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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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本社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
本社無擔保放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擔保放款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
<修>修正擔保放款最長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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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社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報告。
三、審查通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審查通過盈餘分配案。
五、審查通過預算、決算、及社務發展計畫。
六、議決社員對選聘任幹部之申訴,社員之申訴須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
七、決定社不動產之購置、興建及處分。
八、處理社務經營發生虧損與重大案件。
九、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十、議決解散與合併。
前項第十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社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各委員會報告。
三、審查通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審查通過盈餘分配案。
五、審查通過預算、決算、及社務發展計畫。
六、議決社員對選聘任幹部之申訴,社員之申訴須於社員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送交理事會。
七、決定社不動產之購置、興建及處分。
八、處理社務經營發生虧損與重大案件。
九、議決社員之除名處分。
十、議決解散與合併。
前項第七款之決議,應陳報協會核備;第十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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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社不動產之購置、興建及處分之決議,應陳報協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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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召開,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並通知主管機關及協會派員列席指導。
本社得經社員百分之二十簽署要求召開臨時大會,理事會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開會日期、地點與開會原因,十四日內按時召開大會。
社員大會紀錄應於大會召開完後十五日內陳報主管機關及協會備查。 |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召開,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並通知主管機關及協會派員列席指導。
本社得經社員百分之二十簽署要求召開臨時大會,理事會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開會日期、地點與開會原因,十四日內按時召開大會。
社員大會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連同社員名冊、幹部職員簡歷冊、損益表、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公益金及教育金開支報告、逾期放款報告、貸款用途統計、歷年各項業務比較表陳報協會審查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大會決議事項,經協會或主管機關函復修正時,授權理事會辦理。 |
<增>1.明訂社員大會後應陳報之資料項目。
2.修正陳報程序。
3.為免延誤業務進行,授權理事會依主管機關意見修正大會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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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
理事會設理事 十五
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候補理事 二 人。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
理事會設理事 十三
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候補理事 三 人,候補理事至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
<增>明定候補理事名額及出缺應即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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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
理事會職權:
一、訂定入社規定。
二、訂定放款辦法。
三、審查準社員入退社及社員入社、退股、轉社與退社之申請。
四、決定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參加後如欲中止,須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五、決定本社辦公時間。
六、擬定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核定業務開支。
七、逾期放款之催收。
八、編製本社財務及統計報告表。
九、報請協會同意沖銷呆帳。
十、依協會規定提存公積金參加協會穩定基金。
十一、向協會融通資金。
十二、購買國家公債。
十三、聘任教育委員。
十四、聘任三人以內之顧問,其任期與當屆理事同。
十五、提出盈餘分配案。
十六、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
十七、配合社務發展需要提出章程修正案。
十八、依本社人事管理辦法聘僱職員。
十九、召開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
二十、其他依本章程應執行之事項。 |
理事會職權:
一、訂定入社規定。
二、訂定放款辦法。
三、審查準社員入退社及社員入社、退股、轉社與退社之申請。
四、決定參加協會代辦之各項互助基金業務。參加後如欲中止,須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五、決定本社辦公時間。
六、擬定工作計畫、預算及決算,核定業務開支。
七、逾期放款之催收。
八、編製本社財務及統計報告表。
九、依協會訂定之「儲蓄互助社逾期放款催收及呆帳處理辦法」決議沖銷呆帳。
十、依協會規定提存公積金參加協會穩定基金。
十一、向協會融通資金。
十二、購買國家公債。
十三、聘任教育委員。
十四、聘任三人以內之顧問,其任期與當屆理事同。顧問為義務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十五、提出盈餘分配案。
十六、執行社員大會決議事項。
十七、配合社務發展需要提出章程修正案。
十八、訂定人事管理辦法及聘僱職員。
十九、召開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
二十、其他依本章程應執行之事項。 |
<修>配合「逾放催收及呆帳處理辦法」修正
<增>明定顧問不得支領酬勞金。
<增>訂定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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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 |
監事會設監事
五
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候補監事
一
人。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
監事會設監事
五
人,由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並設候補監事
一
人,候補監事至多不得超過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出缺時應由候補監事遞補之,任期至下次改選為止。 |
<增>明定候補監事名額及出缺應即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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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 |
本社應依規定按月陳報下列事項予協會核備,修訂時亦同:
一、財務報表。
二、理事會紀錄或監事會紀錄。
三、逾期放款一覽表。
四、各種統計表。
五、其他規定之報表。
前項之報表或會議紀錄如發現有不實或違反規定之決議,協會得立即通知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
本社應依規定按月陳報下列事項予協會備查,修訂時亦同:
一、財務報表。
二、理事會紀錄或監事會紀錄。
三、逾期放款一覽表。
四、各種統計表。
五、其他規定之報表。
前項之報表或會議紀錄如發現有不實或違反規定之決議,協會得立即通知糾正或撤銷其決議。 |
<修>第68條與第41、51條統一用語為「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