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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員進步獎助學金辦法 90年 9月7日理事會製定 91年 4月5日理事會修正 一、宗 旨:為發揮互助社崇高精神及服務社員所需之社會與經濟雙重功能,鼓勵學生社員 認真學業並不斷進步,成為品學兼優之學生,將來成為互助社與社會之棟樑, 特設立「學生社員進步獎助學金辦法」,以資鼓勵。
二、對 象:國中以上在學之社員。
三、辦 法:每年三月及九月提出申請並附本學期和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正本,若附影本申請時應提供正本供社理監事或專職人員簽章證明。
四、受理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五、資 格:每次申請之成績皆列為審核紀錄。
1. 當學期操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者。
2. 學業成績總平均比上一學期平均進步一分以上(四捨五入)者。
六、金 額: 1.國中:學業成績總平均每進步一分,頒發新台幣100元,上限為1,000元。 2.高中職:學業成績總平均每進步一分,頒發新台幣150元,上限為1,500元。 3. 大學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每進步一分,頒發新台幣200元,上限為2,000元。
七、頒 獎:由申請人親自到社申請並領取,不得由他人代領。
八、備 註:本辦法經90年9月7日理事會通過,訂於91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