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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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
百分之十。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第十三條之一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第十四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 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 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二)儲蓄互助社章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 自願退社。
二、 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三、 死亡。
四、 除名。
五、 經破產宣告者。
六、 法人社員解散。
七、 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八、 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第十五條 社員認繳股金每股為新台幣壹佰元。
第十六條 社員認繳股金之限制:
一、 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二、 每一社員持有股金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 社員於本社之借款或擔保債務未能依約償還或付息時,本社得以該社員 之股金抵充之。
第十九條 社員申請退股時,須以書面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必要時,理事會得 決定 遲延支付,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第二十條 退股限制:
一、 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或所擔保之借款餘額超過被擔保社員及其本身
之股金總額時,不得申請退股。
二、 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受理社員退股或退社之申請,並
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股金憑證應自行保管,不得寄存社內。
第二十二條 社員因喪失社員資格或死亡而無遺產管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時,本社得留置 其股金,逾法定期限者即轉入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本社放款應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借款應 說明用途。
第二十四條 放款以無擔保放款為原則,必要時本社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社員應按約定繳付本息。
第三十三條 社員不得隨時要求以其股金償還其部份或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