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規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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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

     百分之十。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第十三條之一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第十四條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

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
              
               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二)儲蓄互助社章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喪失社員資格:

一、  自願退社。

二、  喪失共同關係滿二年以上者。

三、  死亡。

四、  除名。

五、  經破產宣告者。

六、  法人社員解散。

七、  社員股金不足一股時。

八、  經二年未與社往來者。

第十五條     社員認繳股金每股為新台幣壹佰元。

第十六條     社員認繳股金之限制:

一、  每一社員不得超過新台幣參佰萬元。

二、  每一社員持有股金總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    社員於本社之借款或擔保債務未能依約償還或付息時,本社得以該社員

之股金抵充之。

第十九條 社員申請退股時,須以書面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必要時,理事會得
         
               決定 遲延支付,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第二十條 退股限制:

一、  借款餘額超過股金時,或所擔保之借款餘額超過被擔保社員及其本身

       之股金總額時,不得申請退股。

二、  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受理社員退股或退社之申請,並

       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處理之。

第二十一條     社員股金憑證應自行保管,不得寄存社內。

第二十二條     社員因喪失社員資格或死亡而無遺產管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時,本社得留置

其股金,逾法定期限者即轉入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本社放款應以協助社員改善生活或促進生產為目的,社員申請借款應

說明用途。

第二十四條   放款以無擔保放款為原則,必要時本社得要求借款社員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放款利率由理事會決定,社員應按約定繳付本息。

第三十三條   社員不得隨時要求以其股金償還其部份或全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