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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月4日理事會修正
一、依本社章程第九條,訂定本社入社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凡欲申請加入本
社社員者,均應依本規定辦理。
二、準社員應具備條件及資格如下:
(一)須具備下列任一項資格者:
1.設籍並居住於台中市北區、北屯區、西屯區之居民。
2.台中市境內具有國家公務人員身份或台中市境內基督徒。
3.協會或台中分會服務之正式會務人員。
(二)須由本社社員一人介紹。、
(三)填寫入社申請書。
(四)經理事會初審合格得開始於儲蓄部存款,每次不得少於新台幣貳佰元。
三、正式社員應具備條件及資格如下:
(一)準社員在儲蓄部期間存款至少三次且儲金達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
(二)參加本社入社教育一次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準社員,得免參加入
社教育)對互助社業務及宗旨有瞭解且認同,經教育委員會主席批准認可
者。
(三)繳納入社費新台幣壹佰元,並將儲蓄部存款轉入為股金。
(四)新社員必須參加社員團體互助基金。
(五)經理事會複審通過者。
四、他社社員轉入本社,應先在原社清償債務,由原社出具証明連同社員資料(含
貸款紀錄)及股金直接寄(送)本社辦理。並參加本社入社教育,經理事會審議通
過後,直接為本社社員。
五、具有他社社員身份者,申請加入本社應取具社員証明並於申請書上註明,存
入股金伍仟元以上,經參加本社入社教育,得直接成為本社社員。
六、社員退社再申請入社之規定。(1)一年以後始可申請加入(2)須從儲蓄部開始並
參加入社教育(3)入社條件及資格依本規定辦理。
七、本社新社員入社教育每年辦理四次為原則,並訂於三、六、九、十一月份舉
辦。
八、準社員於儲蓄部之所有存款不計算利息。經理事會核准為正式社員之日起計
算股息。
九、本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